經由自己的不愉快經驗, 藉由整理後的文章, 希望讓正在閱讀文章的你, 可以提供你捷徑, 避免跟我犯了相同的失誤 。

本經驗案例: 機車車禍導致骨折需休養6個月~1年, 需專人照顧2個月, (住院時間:第一次開刀手術:6天 ,第二次開刀手術:未定)

 

參考勞動部勞工局網站的相關法令規定,你也可至http://www.bli.gov.tw自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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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填表前說明 
傷病給付係被保險人因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限「住院診療」期間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住院或門診治療期間),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收入;或僅取得部分薪 資或收入者始得請領。
本保險給付屬於薪資補助(補償)的性質,並非醫療費用的補助, 故被保險人在傷病期間雖有治療但仍能繼續工作者,或已取得原有薪資者,均不得請領。
如被保險人傷病或傷勢轉輕已能恢復工作,及已終止治療者,僅能申請至恢復工作之前 1 日止。
相關法令規定、填表範例可至勞動部勞工局網站 http://www.bli.gov.tw 查詢。

 

****  所以 ......根據 相關規定非上下班期間車禍受傷的話 也是可以領勞保的!   只是 限「住院診療」期間.........太苛刻了啦!!!!!  ****

貳、請領要件、給付標準及應備書件:

 
給付種類 : 普通傷害 普通疾病   

給付要件 :

一、因普通傷 害或普通 疾病住院 診療門診 或在家療養期間不 予給付

二、不能工作

三、未能取得原 有薪資或報 酬

給 付 標 準 及 計 算 方 式 :

一、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 (包括當月)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 住院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以 6 個月為限。

       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 1 年者,增加 給付 6 個月,連前 6 個月,共為 1 年。

二、計算方式:

給付金額角以下四捨五入

範例:王先生住院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8,200 元, 因病共住院 10 天,

傷病期間未取得薪資,則王 先生可請領傷病給付為:

    38,200 元÷30=1,273.3 元(日投保薪資)

    1,273.3 元×50%×7 天(住院第 4 天起)

    =4,457 元 (原計算金額為4,456.5元,角以下四捨五入,故給付金額為4,457元)

註:醫療費用收據非傷病給付所需之審核文件,無需檢附。

****  所以 ......這種算法難怪沒甚麼人想請領!!爛透了!!!!!! 限「住院診療」期間還是第4天算起.........太苛刻了啦!!!!!   ****

申請應備書件 :

一、勞工保險傷病給 付申請書給付 收據

二、傷病診斷書。(得 以應診醫院開具 載有傷病名稱及 入、出院日期之證 明文件正本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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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種類 : 職業傷害 職業病

給付要件 :

一、因職業傷 害或職業 病經住院 或門診治 療(未經治 療 僅 在 家 療養期間 不予給付)

二、不能工作

三、未能取得原 有薪資或報 酬

給 付 標 準 及 計 算 方 式 :

一、按被保險人遭受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包 括當月)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70%,自不能 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

如經過 1 年尚未痊癒者, 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 1 年為限,連前 1 年,共為 2 年。

二、計算方式:角以下四捨五入

範例:李小姐於 101 年 7 月 1 日遭受職業傷害自 101 年 7 月 1 日至 102 年 9 月 2 日期間不能工作,正在治療 中,且未取得原有薪資,

事故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 薪資 20,100 元,則其可請領職業傷害傷病給付為:

       20,100 元÷30=670 元(日投保薪資)

 自 101 年 7 月 4 日(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至 102 年 9 月 2 日止共 426 日

           670 元×70%×365 日=171,185 元(第 1 年)

           670 元×50%× 61 日= 20,435 元(第 2 年)

          171,185 元+20,435 元=191,620 元(可領取之金額)

申請應備書件 :

一、勞工保險傷病給 付申請書及給付 收據。

二、傷病診斷書。

三、首次申請如為交 通事故,請填具上 下班(公出)途中 事故證明書(本局 印製表格),如經 警察等機關處理 者,請一併檢送紀 錄。

註:醫療費用收據非傷病給付所需之審核文件,無需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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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應注意事項 一、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01 年 12 月 21 日修 正施行)。

二、於保險有效期間內所發生之傷病,在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仍可享有請領傷病給付之權 利。

三、傷病給付係按日計算,以 15 日為一期,於期末請領。需長期治療者,得分次請領,亦得 於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但勿逾 5 年請領時效)

四、請領傷病給付需有實際治療,未經治療或不能提具申請期間之診斷書者不在給付範圍。

五、取得原有薪資者不得請領傷病給付,惟於傷病期間請特休假、排休、彈性假、輪休假、 加班補休等假別而取得原有薪資者,仍得請領傷病給付。

六、雇主業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給予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惟該項給予係屬補償金之性 質,與工資不同,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之「原有薪資」,仍得依該條例之相關規 定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七、因傷病正在治療中,凡有工作之事實者,無論工作時間長短,依規定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八、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 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 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九、傷病事由、經過、申請不能工作給付期間、取薪情形及相關證明書件應覈實填寫,如以 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企圖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將按領取 之保險給付處以 2 倍罰鍰;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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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勞動部勞工局網站的相關法令規定,你也可至http://www.bli.gov.tw自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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