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由自己的不愉快經驗, 藉由整理後的文章, 希望讓正在閱讀文章的你, 可以提供你捷徑, 避免跟我犯了相同的失誤 。
本經驗案例: 機車車禍導致骨折需休養6個月~1年, 需專人照顧2個月, (住院時間:第一次開刀手術:6天 ,第二次開刀手術:未定)
參考勞動部勞工局網站的相關法令規定,你也可至http://www.bli.gov.tw自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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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填表前說明
傷病給付係被保險人因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限「住院診療」期間, 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住院或門診治療期間),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收入;或僅取得部分薪 資或收入者始得請領。
本保險給付屬於薪資補助(補償)的性質,並非醫療費用的補助, 故被保險人在傷病期間雖有治療但仍能繼續工作者,或已取得原有薪資者,均不得請領。
如被保險人傷病或傷勢轉輕已能恢復工作,及已終止治療者,僅能申請至恢復工作之前 1 日止。
相關法令規定、填表範例可至勞動部勞工局網站 http://www.bli.gov.tw 查詢。
**** 所以 ......根據 相關規定非上下班期間車禍受傷的話 也是可以領勞保的! 只是 限「住院診療」期間.........太苛刻了啦!!!!! ****
貳、請領要件、給付標準及應備書件:
給付種類 : 普通傷害 普通疾病
給付要件 :
一、因普通傷 害或普通 疾病住院 診療(門診 或在家療養期間不 予給付)
二、不能工作
三、未能取得原 有薪資或報 酬
給 付 標 準 及 計 算 方 式 :
一、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 (包括當月)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 住院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以 6 個月為限。
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 1 年者,增加 給付 6 個月,連前 6 個月,共為 1 年。
二、計算方式:
給付金額角以下四捨五入
範例:王先生住院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8,200 元, 因病共住院 10 天,
傷病期間未取得薪資,則王 先生可請領傷病給付為:
38,200 元÷30=1,273.3 元(日投保薪資)
1,273.3 元×50%×7 天(住院第 4 天起)
=4,457 元 (原計算金額為4,456.5元,角以下四捨五入,故給付金額為4,457元)
註:醫療費用收據非傷病給付所需之審核文件,無需檢附。
**** 所以 ......這種算法難怪沒甚麼人想請領!!爛透了!!!!!! 限「住院診療」期間還是第4天算起.........太苛刻了啦!!!!! ****
申請應備書件 :
一、勞工保險傷病給 付申請書及給付 收據。
二、傷病診斷書。(得 以應診醫院開具 載有傷病名稱及 入、出院日期之證 明文件正本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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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種類 : 職業傷害 職業病
給付要件 :
一、因職業傷 害或職業 病經住院 或門診治 療(未經治 療 僅 在 家 療養期間 不予給付)
二、不能工作
三、未能取得原 有薪資或報 酬
給 付 標 準 及 計 算 方 式 :
一、按被保險人遭受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包 括當月)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70%,自不能 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
如經過 1 年尚未痊癒者, 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 1 年為限,連前 1 年,共為 2 年。
二、計算方式:角以下四捨五入
範例:李小姐於 101 年 7 月 1 日遭受職業傷害自 101 年 7 月 1 日至 102 年 9 月 2 日期間不能工作,正在治療 中,且未取得原有薪資,
事故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 薪資 20,100 元,則其可請領職業傷害傷病給付為:
20,100 元÷30=670 元(日投保薪資)
自 101 年 7 月 4 日(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至 102 年 9 月 2 日止共 426 日
670 元×70%×365 日=171,185 元(第 1 年)
670 元×50%× 61 日= 20,435 元(第 2 年)
171,185 元+20,435 元=191,620 元(可領取之金額)
申請應備書件 :
一、勞工保險傷病給 付申請書及給付 收據。
二、傷病診斷書。
三、首次申請如為交 通事故,請填具上 下班(公出)途中 事故證明書(本局 印製表格),如經 警察等機關處理 者,請一併檢送紀 錄。
註:醫療費用收據非傷病給付所需之審核文件,無需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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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應注意事項 一、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01 年 12 月 21 日修 正施行)。
二、於保險有效期間內所發生之傷病,在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仍可享有請領傷病給付之權 利。
三、傷病給付係按日計算,以 15 日為一期,於期末請領。需長期治療者,得分次請領,亦得 於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但勿逾 5 年請領時效)
四、請領傷病給付需有實際治療,未經治療或不能提具申請期間之診斷書者不在給付範圍。
五、取得原有薪資者不得請領傷病給付,惟於傷病期間請特休假、排休、彈性假、輪休假、 加班補休等假別而取得原有薪資者,仍得請領傷病給付。
六、雇主業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給予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惟該項給予係屬補償金之性 質,與工資不同,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之「原有薪資」,仍得依該條例之相關規 定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七、因傷病正在治療中,凡有工作之事實者,無論工作時間長短,依規定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八、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 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 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九、傷病事由、經過、申請不能工作給付期間、取薪情形及相關證明書件應覈實填寫,如以 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企圖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將按領取 之保險給付處以 2 倍罰鍰;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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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勞動部勞工局網站的相關法令規定,你也可至http://www.bli.gov.tw自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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